根据《伊斯坦布尔公约》,临时进出口制度是指为特定目的进出口特定货物(包括车辆),免缴进口关税,并暂时免除出示进出口许可证的义务。将会以原始状态重新出口或重新进口的货物的法律限制,一段时间内的正常磨损除外。
货物临时进出境是指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外国和香港、澳门的企业、国家组织或个人,因经济、技术、科技、文化合作与交流而临时进口的;但是需要货物在规定时间内出口。
临时进口包括:
1. 与当地单位合作或进口到中国进行拍摄、录像、摄影、幻灯片拍摄的摄影器材、胶卷、胶卷、录像带、车辆、服装、道具等;
2. 进口到中国的体育比赛和文艺演出的设备、道具、服装、车辆、动物等。
3. 各类设备、工具、工具、教材、车辆等运抵中国进行工程建设、学术技术交流、讲学、运输。
1. 进口(出口)前的记录
2. 进口(出口)时,携带保函到海关。
3. 在使用期间接受海关查验
4. 进口(出口)报关单
5. 验证和清关。
通过临时进出口制度进出口的商品包括:
1. 展品进出口及技术交流产品
2. 维修物品收发货
3. 临时(或租用)入站/出站集装箱
4. 临时进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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