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汽车行业的发展,进口汽车零部件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由于汽车零部件涉及众多行业和领域,申报过程中往往存在多种问题,如申报耗时长、差错多等。为此,本文为您提供详细的汽车零部件规范申报要求,帮助您更高效地完成申报工作。
汽车零部件主要分为两大类,分别是用于生产汽车的零部件(简称生产件)和用于维修汽车的零部件(简称维修件)。需要注意的是,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并不包括在此定义之内。
对于属于《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范围内的汽车零部件,需要按照海关总署2006年64号公告的规定逐项进行申报。简化或合并归类的方式是不被接受的。
进口生产件的申报需遵循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1、"商品名称”栏
• 格式:中文名称/品牌/成套散件或毛坏或整机特征
• 说明:
(1)填报进口汽车零部件的详细中文商品名称和品牌,中文商品名称与品牌之间用"/”相隔。
(2)进口的成套散件或者毛坏件应在品牌后加注"成套散件”、"毛坏”等字样,并与品牌之间用"/”相隔。
(3)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机特征的,应在品牌后加注"整机特征”字样,并与品牌之间用"/”相隔。
2、"规格型号”栏
• 格式:S(w、WF)/零部件编号/TY/适用汽车品牌和车型/其他需申报指标
• 说明:
(1)在零部件编号前应当加注"S”或"w”字样以区分"生产件”和"维修件”,上述字样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
(2)零部件编号之后应当依次加注该零部件适用的汽车品牌和车型。
(3)进口维修件的品牌与该零部件适用的整车厂牌不一致的,应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
(4)"TY”字样适用于2个(及以上)品牌和车型的零部件或适用于2个(及以上)四位数品目(8701-8705)的进口零部件。
3、"备注”栏
• 格式:CT/零部件编号
• 说明:汽车零部件报验状态是成套散件的,不在"规格型号”栏内填写零部件编号,但应当在"备注”栏内填报该成套散件装配后的最终完整品的零部件编号。
4、"单价”和"数量及单位”
•说明:除了按照规定填报法定计量单位外,还应该严格按照实际成交单价和实际成交计量单位填报并打印在第三行。
《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是由海关总署发布的,并会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和更新。为了确保申报的正确性,进口企业应密切关注海关总署的相关公告。
对于那些没有列入《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的汽车零部件,进口企业仍然需要按照海关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 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3007705号-2 沪公网安备310115020099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