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12月1日发出2022年第120号公告(关于进口服装采信要求的公告),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即日起对进口服装检验实施采信管理,并公告有关事项,包括:
根据进口服装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实施采信的进口服装商品编号清单》(公告附件1)所列服装的,可以委托采信机构实施检验,海关依照《采信办法》的规定对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实施采信。
采信机构应当按照《进口服装采信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公告附件2)要求对进口服装实施检验。
采信机构接受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委托,对进口服装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符合《采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并随附采信商品照片。
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检验机构申请纳入进口服装采信机构目录管理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除满足《采信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或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施的ISO/IEC-17025认可,且检验能力范围应包括本公告附件2所列明的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检验机构,应当获得由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ILAC-MRA)签约认可机构实施的ISO/IEC-17025体系认可,且检验能力范围应包括公告附件2所列明的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
申请机构应当按照《采信办法》第八条规定向海关提交申请材料。具体申请路径如下: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 业务应用 ‑ 标准版应用‑ 检验检疫 ‑ 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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