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中塞两国经贸合作,提高双边贸易通关效率,2021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塞尔维亚共和国财政部海关署"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协定》(以下简称《互认协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互认协定》正式生效。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根据《互认协定》规定,中塞双方海关互相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塞尔维亚海关将认可中国海关的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相应地,中国海关将认可塞尔维亚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为互认的AEO企业。
在进出口货物通关时,中塞双方海关将给予对方AEO企业以下通关便利:
1、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
2、适用较低的查验率;
3、对需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
4、设有指定的海关联络员,专职解决AEO企业在通关中的问题;
5、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对AEO企业货物给予优先通关。
中国AEO企业向塞尔维亚出口货物时,需将AEO编码(例如AEOCN0123456789)告知塞尔维亚进口商。塞尔维亚海关在确认中国AEO企业身份后,将为其提供相关的通关便利。
中国企业自塞尔维亚AEO企业进口货物时,在相关单据上需要填写塞尔维亚AEO企业的编码。填写格式为:"国别代码(RS)+AEOF/AEOS+24位企业编码”。中国海关在确认塞尔维亚AEO企业身份后,将为其提供相应的通关便利。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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