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为保护国内产业和公平贸易,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聚碳酸酯(税则号列:39074000)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已经发布2023年第30号公告,明确了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
针对上述决策,现将有关商品编号申报的具体要求公布如下:
1、当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税则号列39074000项下的商品为属于实施反倾销措施范围的聚碳酸酯时,所需填报的商品编号为39074000.10。
2、当申报进口税则号列39074000项下的商品为双酚A型聚碳酸酯,并且其按重量计含量小于99%时,所需填报的商品编码为39074000.90。
请广大进口商务单位和相关代理人员严格按照上述编号申报要求进行操作。
本公告自2023年8月15日起正式生效,敬请广大企业和公众予以关注并遵守。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说明,可随时联系商务部或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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