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纯电动载人汽车(New Battery Electric Vehicles for the Transport of Persons)作出反补贴初裁。根据初步裁定,欧盟将对这些涉案产品征收17.4%至37.6%的临时反补贴税。
根据调查结果,欧盟委员会确定了不同企业的补贴税率:
集团 | 企业名称 | 反补贴税率 |
---|---|---|
比亚迪集团(BYD Group) | 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 17.4% |
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 同上 | |
长沙星朝汽车有限公司 | 同上 | |
常州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 同上 | |
抚州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 | 同上 | |
合肥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 同上 | |
济南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 同上 | |
吉利集团(Geely Group) | 亚欧汽车制造(台州)有限公司 | 19.9% |
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 | 同上 | |
枫盛汽车(江苏)有限公司 | 同上 | |
山西新能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 同上 | |
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 | 同上 | |
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 同上 | |
上汽集团(SAIC Group) | 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 | 37.6% |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同上 | |
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同上 | |
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 同上 | |
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同上 | |
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 同上 | |
其他合作公司 | - | 20.8% |
所有其他公司 | - | 37.6% |
此次调查自2023年10月4日开始,欧盟委员会根据自主调查程序,对原产于中国的纯电动载人汽车展开反补贴调查。补贴调查期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损害调查期则涵盖从2020年1月1日至补贴调查期结束的时间段。措施自公告发布次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四个月。
本次初裁涉及的产品为纯电动载人汽车,归类于欧盟的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8703 80 10,TARIC编码为8703 80 10 10。
在初裁结果公布后,欧盟委员会将继续对这些补贴行为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验证,预计在未来几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如果最终裁定维持初裁结果,这些临时反补贴税可能转为正式征收。
此次初裁结果可能对中国电动汽车制造商的出口产生显著影响,提高这些企业在欧盟市场的运营成本。
欧盟和中国在电动汽车市场的竞争将因此变得更加复杂,相关企业需要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并调整其市场策略以适应新的贸易环境。
原公告PDF: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L_20240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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