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根据相关法规,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决定从2023年9月1日起,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此管制包括对特定性能的航空发动机、载荷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反无人机系统的出口限制。出口经营者需按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未经许可、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将受到相应处罚。
1、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kW)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航空发动机。(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8501400010、8501520010、8501530010、8407101010、8407102010、8408909230、8408909320、8411111010、8411119010、8411121010、8411129020、8411210010、8411221010、8411222010、8411223010、8411810002)
2、满足一定技术指标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载荷,包括红外成像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25891110、8525892110、8525893110)、合成孔径雷达(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26109011)和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3200093)。
3、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17629910、8517691002、8526920010)。
4、民用反无人机系统,包括干扰范围大于5千米(km)的反无人机电子干扰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43709960)和专门用于反无人机系统的输出功率大于1.5千瓦(kW)的高功率激光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3200093)。
出口经营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包括:
(1)提交出口合同、协议的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扫描件;
(2)提交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3)提供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4)提供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
(5)提供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1)商务部会在收到出口申请文件后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对于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出口,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
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程序、特殊情况处理、文件资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
对于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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