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256号令) 第二十六条 综合保税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区内企业转让、转移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报送转让、转移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等电子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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