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详细阐述了乌兹别克斯坦鲜食葡萄进口至中国的植物检疫要求,包括法律法规、允许进口的商品及产地、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出口前的管理要求、包装要求、出口前检疫要求、植物检疫证书要求以及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要求。
乌兹别克斯坦鲜食葡萄进口至中国的植物检疫要求基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乌兹别克斯坦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允许进口的商品为鲜食葡萄,学名Vitis vinifera L.,英文名Table grapes。其产地为乌兹别克斯坦葡萄产区。
输华果园、包装厂须经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的植物保护和检疫局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注册。
包括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大丽花轮枝抱棉花黄菱病菌Verticillium dahliae、榻蛎盾阶Lepidosaphes ulmi和吐伦品粉蚊Peliococcus turanicus。
出口前管理是确保乌兹别克斯坦鲜食葡萄顺利进入中国市场的重要环节。包括果园管理、包装厂管理、包装要求、出口前检疫和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果园管理:所有输华葡萄果园应在乌兹别克斯坦农业部门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溯源体系。要求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 (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落果、烂果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有害生物,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包装厂管理:包装厂需要在乌兹别克斯坦农业部门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督下进行葡萄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包装厂应保持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且设有原料场和成品库。包装厂应具备适当的隔离措施,与生活区域保持适当的距离。包装厂还需要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葡萄可追溯至注册果园,记录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葡萄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等信息。
3、包装要求: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 要求。包装箱上须以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种类、品种、国家、产地、果园和包装厂的名称或注册号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4、出口前检疫:出口前,乌兹别克斯坦农业部门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输华葡萄进行抽样检查。如发现疑似有害生物危害状或存在其他昆虫,可进行剖果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5、植物检疫证书要求:经检疫合格的葡萄,乌兹别克斯坦农业部门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 (ISPM 12) 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填写相关声明。
1、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核查进口葡萄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 (五)项规定;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 (三) 项规定。
2、进境检验检疫:输华葡萄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葡萄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3、不合格处理: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的,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如发现葡萄花翅小卷娥活体,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中方将立即通报乌兹别克斯坦农业部门,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的葡萄输华,如来自非疫产区,则取消相关非疫产区地位。乌兹别克斯坦农业部门应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避免再次发生。中方将对乌兹别克斯坦所采取的改进措施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暂停贸易措施。如果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乌兹别克斯坦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中方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并及时向乌兹别克斯坦农业部门通报。乌兹别克斯坦农业部门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避免再次发生。如果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中方将向乌兹别克斯坦农业部门通报,并视情形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的葡萄进口。乌兹别克斯坦农业部门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督促相关果园进行整改直到相关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并被中方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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