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贸中,“出口又进口”的案例经常让人困惑。尤其是当产品在海外停留时间较长,已经不符合退运免税条件时,如何合法合规地计算关税和增值税,同时兼顾成本控制,成为企业面临的难题。以下,我们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梳理相关操作的关键点。
一批三年前出口至越南的国内生产机器,由于当地经销商经营不善长期积压在仓库。如今,这批机器需要重新进口到国内以继续使用或销售。然而,由于已超过退运免税的期限,只能按照一般贸易方式进口。那么,企业该如何应对高额关税的挑战?
根据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如果能够证明这批机器仍然具有“中国原产”身份,并且出口至越南后未进行实质性加工或属性改变,可以在再进口时享受最惠国待遇。具体税率为:
为了享受这一优惠,需要提供以下完整的文件:
如果文件齐全,能够清楚地证明货物的原产地和未加工属性,通常可以顺利适用优惠关税率。
若无法满足原产地规则或文件不完整,则需要按照普通税率申报关税,这通常意味着高达73%的关税税率,再加上进口增值税(按"CIF价格+关税总额"计算)。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企业在正式操作前做好以下评估:
机器上的铭牌若能够清晰显示“Made in China”字样,通常可以为原产地的认定提供有力支持。这种物理证据在文件缺失或不完整时尤为重要。
各地口岸海关对特殊情形有一定裁量权。例如,在文件部分缺失的情况下,通过其他辅助材料(如物流记录)证明货物属性,可能仍有机会争取优惠税率。
虽然退运免税的期限已过,但明确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并不等于无解。利用自贸协定的规则,合理合法地降低税负,是最佳的解决方案。
对于“出口又进口”的操作,企业需要在正式操作前清晰梳理流程并准备充分材料:
通过以上步骤,企业不仅可以合规处理复杂的“出口又进口”情形,还能有效降低成本,保障经营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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