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凡征收或者应当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都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办理退(免)税。除了部分进口货物和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买商品开具普通发票的货物以外,所有货物均实行出口税退(免)税,可享受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免)征。但原则上,符合退货或免税条件的出口货物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产品必须符合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2. 货物必须在离境时申报。
3. 产品必须在财务上作为销售处理。
4. 产品必须出口收汇并核销。
但是,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是免税的,但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不予退还。
1、属于制造企业的小额纳税人自行或找外贸代理进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商品。
2、外贸企业向小额纳税人采购货物,凭正规发票出口货物,免税不退。
3、外贸企业直接采购国家规定的免税商品(包括免税农产品),免征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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